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27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阮秋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阮秋媛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 林秋媛 戶籍資料註明其已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林秋媛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秋媛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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