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7號原告 姚秉杋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翊帆楊千慧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