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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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訴部分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確定,本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本訴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三萬四千一百六十五元,是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八元(計算式:341651/3=113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