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9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易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宏易於民國105年9月2日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福容大飯店,持球棒毀損該飯店所有之花瓶1個後;復另行起意,徒手毆打飯店值班經理 林嘉康 ,致其面部擦挫傷、結膜擦傷,因認陳宏易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林嘉康、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提告陳宏易,公訴意旨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嘉康均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