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後,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詠股
112年度偵字第916號被告李嘉銘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9樓居桃園市○○區○○街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嘉銘於民國111年2月14日9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臨時停車卸貨時,其本應注意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且汽車裝載時,應捆紮牢固,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而依當時客觀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上址人行道臨時停車卸貨,且貨斗覆蓋帆布及其綁帶未綑綁牢固飛起,適 莊美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五權路由五權西路1段往自治街方向行駛至此,遭李嘉銘車輛車帆布之綁帶飛起勾纏,而人車倒地,致莊美峯受有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莊美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莊美峯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二被告李嘉銘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供述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臨時停車卸貨之事實。三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⑤現場及車輛照片。⑥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1年12月7日中市車鑑字第1110009468號函檢附之鑑定意見書。全部犯罪事實。四告訴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檢察官詹益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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