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6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原名: 李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2時20分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現金卡貸款約定書並未有違約金之約款(僅記載按年息
20%計算遲延利息),惟於分配表中第3筆28,550元(即現金卡款)卻依違約金之方式予以分配?請按正確之計算方式重新抵充,並於7日內陳報抵充後之金額,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