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110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侵占物品之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6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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