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