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 蔡秀英 代理人 賴昱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1年1月5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麗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
二、請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與無法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於108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總額為0元,惟聲請更生前二年必要支出總額為712,080元,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個人必要支出18,720元、勞健保費1,590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9,360元等項,共計29,67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聲請人目前並無收入,惟每月支出為29,670元,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女1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補正提出受扶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8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2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以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一六、請聲請人提出品妤企業社於聲請清算前1日即110年10月2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並就每月平均營業額為詳細之說明。
一七、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賴昱任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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