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鼎昌
(現在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鼎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鼎昌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各案之罪質及行為態樣、犯罪時間間隔,暨受刑人於本院傳真函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侵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7日110年7月21日110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8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8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772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3日111年2月16日111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772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10日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7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7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