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施教民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7月31日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1年11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共八條(詳如附件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為如附件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之變更處分,自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本件是因應業務之需求而修改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之程序係依據原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預算表、原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條文,係因應業務需求、董事之任期及退場機制,核屬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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