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信託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甲○○
2被告庚○○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丁○○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辛○○住台北市○○○路○○巷○○號3樓
身分證統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
身分證統被告乙○○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原告之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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