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粘世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AD0000000)之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年2月10日,由於該支票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105年2月16日)為到期日,利息請求應以到期日起算,因之,聲請人請求就105年2月10日至105年2月16日之利息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