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非調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26號聲請人 高鈺婷
高鈺媛 共同代理人 曹世儒 律師
鄧宗富 律師相對人 高何慶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係於臺北市○○區,有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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