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86號聲請人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伊斯帕
尼亞西語文化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王迪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112年5月1日72,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