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陳室瑾 被告 陳興義
陳興德 陳明珠 陳明珀 陳明瑛 林明賢 林玟玲 陳志弦 陳佑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永昌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陳俊吉
陳俊臣 陳俊達 陳春蘭 陳惠美 陳美佐 陳相惠 陳錦雲 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1,7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7年度補字第810號│├──┬─────────┬────────┬──────┬────┬──────────┤│編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公告現值(新臺幣│土地面積│原告│公告現值×面積×原告││││)/平方公尺(民│(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新臺幣││││國107年1月)│││)│├──┼─────────┼────────┼──────┼────┼──────────┤│1│臺南市○區○○段│7,600元│1,266│7分之1│7,600元×1,266×1/7│││299地號土地││││=1,374,514元│├──┼─────────┼────────┼──────┼────┼──────────┤│2│臺南市○區○○段│7,200元│2,324│7分之1│7,200元×2,324×1/7│││406地號土地││││=2,390,400元│├──┼─────────┼────────┼──────┼────┼──────────┤│3│臺南市○區○○段│12,800元│116.25│7分之1│12,800元×116.25×│││1037地號土地││││1/7=212,571元│├──┼─────────┼────────┼──────┼────┼──────────┤│4│臺南市○區○○段│12,800元│139│7分之1│12,800元×139×1/7=│││1038地號土地││││254,171元│├──┼─────────┼────────┼──────┼────┼──────────┤│5│臺南市○區○○段│12,800元│136.78│7分之1│12,800元×136.78×│││1044地號土地││││1/7=250,112元│├──┴─────────┴────────┴──────┴────┴──────────┤│合計:新臺幣4,481,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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