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請人 陳文賢 上列聲請人陳文賢因與相對人 林生財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文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號全部)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