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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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即告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6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