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9號再審原告苗栗縣立維真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乃妃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德機營造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51,4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