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6號再審原告 鄭翔瑋
鄭翔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就已確定之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再審理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係為推翻已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同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9號)。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確定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命再審原告及訴外人 鄭鴻滄 、 楊一珍 應連帶給付訴外人 鄭文華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嗣訴外人鄭文華將債權讓與再審被告),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自係推翻系爭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再審裁判費60,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