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09號原告 劉至軒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為補正,原告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