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粟振庭
(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現暫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被告 陳仲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