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再國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國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國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
張金龍 劉瑞卿 上再審原告等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應徵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再審裁判費,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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