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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