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文國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鄭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9451元,應徵裁判費11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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