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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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圖編號①-③所示共3具監視器拆除,係基於人格權受侵害之除去請求權,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