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侑廷謝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66,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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