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破字第五號
聲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桐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會計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列冊說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包括聲請人之不動產、動產、各銀行存款等一切財產)。
二、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查報系爭聲請標的之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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