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清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
0元,台端僅繳納500元,應補繳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林清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