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邱澤民
邱瑞苓 田健國 田馨 邱瑞芬 徐子芊 徐子樂 徐子堯 徐子諾 原告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徐強生 原告張俊原告 邱春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信水 、 童錦妹 、 溫少秋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