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賴啓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响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一)相對人楊响壽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零。
(二)相對人楊响壽自九十八年三月至一○○年一月共消費簽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壹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伍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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