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90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   告  王盈方 (即被繼承人 王有基 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繼斌 (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吳美惠 (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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