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5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 代理人 陳紫歆
被 告 徐秀子
訴訟代理人 朱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