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告 劉志俞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余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8,213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30,000元/㎡×面積2,288.48㎡×原告請求權利範圍54/10000)+(同區段1089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663,400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2)=2,938,2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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