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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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豆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被告 翁仲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9年3月16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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