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告 潘桂足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