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立聖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立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立聖因槍砲、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6年6月,嗣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
4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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