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帝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叁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