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
10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賴連弘
林麗雲 被告 曾家俊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被告 雷雨儒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雷沛霖
高香蘭 被告 陳健峯 被告 吳維倫
吳建中 蔡秋鈴 上列被告曾家俊、雷雨儒、陳健峯、吳維倫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