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昱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昱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臻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3年1月17日刑事聲請狀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四、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見)。核本件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前雖分別已於100年1月25日入監服刑執行完畢及102年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3、4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2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及編號2已執行完畢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爰予敘明。
五、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
罰金,另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103年1月17日簽署之刑事聲請書狀影本在卷(見本院卷第4頁)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102年1月25日公布施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昱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94.09.02~94.09.29│94.10.08│93.02.06│││(未自動歸案,無減刑│(未自動歸案,無減刑│(未自動歸案,無減刑│││之適用)│之適用)│之適用)│├──────┼──────────┼──────────┼──────────┤│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9年度偵緝字│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420號│第5931號│第40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99號│100年度桃簡字第873號│102年度上更㈠字第31││審││││號││├────┼──────────┼──────────┼──────────┤││判決日期│99.10.25│101.01.14│102.06.25│││││││├─┼────┼──────────┼──────────┼──────────┤│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99號│100年度桃簡字第8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858││││││號││├────┼──────────┼──────────┼──────────┤││判決確定│99.11.15│101.04.18│102.11.28│││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7700號(100.01.25入│第6416號(102.01.15│第6020號│││監服刑已執畢)│易科罰金已執畢)││└──────┴──────────┴──────────┴──────────┘┌──────┬──────────┬──────────┬──────────┐│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02.06│││││(未自動歸案,無減刑│││││之適用)│││├──────┼──────────┼──────────┼──────────┤│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9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0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上更㈠字第31││││審││號││││├────┼──────────┼──────────┼──────────┤││判決日期│102.06.25│││││││││├─┼────┼──────────┼──────────┼──────────┤│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858││││││號││││├────┼──────────┼──────────┼──────────┤││判決確定│102.11.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02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