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