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8樓之3、民國96年9月2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者,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9月22日死亡,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於95年7月28日與中國人民 王慧蓉 結婚,王慧蓉已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其女兒 蘇詩婷 、父母 蘇乾榮余淑蘭 及兄弟姐妹 蘇湘汝蘇美珍蘇庭筠蘇雅綾蘇美惠 等人均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而其祖父母 蘇阿煌羅滿妹余文輝莊日妹 等人均已死亡。另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列,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房屋各1筆共計新台幣1,592,016元、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5,990,000元,為免影響遺產管理及遺產稅之徵收,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規定,聲請鈞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被繼承人第1、2、3、4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7年5月23日板院輔家科 春吟 字第033987號函影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2237號、第2645號拋棄繼承及96年度繼字第2674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核屬無訛。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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