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楊仕廵 被告 李志勳 上列被告李志勳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86號),經原告楊仕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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