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德麟 被告 羅文輝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英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