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6號聲請人 林進義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春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春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爰檢具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等影本,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7日召開第2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依法得聲請處分,且該次變更捐助章程乃新增相對人之目的事業,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及目的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