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蔡曜年 被上訴人 黃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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