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永昌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肆小包(毛重參點零參公克,驗餘淨重壹點貳參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毒品4包(毛重3.03公克,驗餘淨重1.23公克、空包裝重1.74公克)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被告所自承,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卷第20頁),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