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莊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連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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