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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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豪因詐欺等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0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首揭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為憑,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23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695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695號等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6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3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798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13次)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4日101年12月4日至102年4月24日102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9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189、24817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189、24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投簡字第22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7日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投簡字第22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4日110年9月14日110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577號)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2237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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