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 段士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返還原告,則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取回土地加以利用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87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土地面積1,148.07平方公尺=1,262,8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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